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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风险防范

http://www.gsls.com.cn  2008/12/17 上午 08:34:45  点击 521

商标法律风险防范

  商标注册的意义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要具备哪些条件?哪些标志不能作  为商标使用?常见的商标“搭便车”混用情况有哪些类型?如何以合法手段遏制竞争对手对商标的退化、丑化和淡化使用?   
  ■典型案例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其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按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香香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开业就将“香脆”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2002年3月,香香公司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等小食品。但出人意料的是,该申请并没有获得通过。   
  原来,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要求。首先“香脆”二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同时商标法规定所申请商标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油炸土豆片的主要特性功能即是香脆可口。故其申请未获通过。   
  ■风险评析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创立一个著名商标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智力投入,因此有的人就想走终南捷径,在商标的选择、使用、注册上,“游刃”于法律的规定之间,试图规避法律,达到非法获取利益之目的,这就使商标本身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抢注商标,高价回购
  多数情况下,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在法律上未必总是受到谴责,因而有的人通过抢注取得了合法的利益。基于商标带来的巨大利益,许多公司商标被抢注后,又不得不花高价从别人手里回购,从而给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2.申请在后,陷入被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如果一家商标意识淡薄的企业,即便使用其商标多年,也可能被别人依据申请在先原则而抢先获得该商标的注册,自己反而还因此不能再使用。如联想商标“Leg-end”在多国已被抢注,不得已在国外市场启动另一个商标,这无疑需要付出再打造一个品牌的市场成本。
  3.域名抢注,滥用商标
  互联网域名对商标曾一度引起强烈冲击。从注册手续上看,域名注册的程序简便但不够完善,留下许多可乘之机。于是不少人纷纷抢注著名的商标作为域名,或者为了向商标所有人出售,有的人还打起了擦边球,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域名,或者为了引起混淆,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4.未规避商标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9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法律的含义相对而言仍然有其模糊性,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例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标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一般说来,能成功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依靠其第二含义,但所谓的“其他含义”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因此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商标未去注册就先行使用的情况下,不然,最后若申请不到商标注册,品牌塑造的先期努力就前功尽弃了。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有人觉得把地名反过来注册,法律不会干预的。也确有这样成功的案例。但是,即使这类商标得到了注册,如果使用时故意与地名相混淆,最终可能会是这样一个结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还有的企业以原料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最后可能也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5.未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版权、商号权和地理标志权
  (1)商标的弱化宣传。商标的暗化,是指将别人的商标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的广告宣传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果暗化的是驰名商标,
  (2)商标的退化使用。所谓商标的退化使用,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如将“敌杀死”商标用作农药名称,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被竞争对手故意当作通用名称使用,从而使商标变成了产品的通用名称。有的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使用,也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人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退化。
  (3)商标的丑化使用。有的竞争对手采用丑化或者玷污商标的行为,来损害对手的商标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比如将别人饮料上的商标用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使用,则可能引起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该饮料,如
  ⑷其他“搭便车”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中还有许多奇异现象:有的采取隐藏方式,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名称;有的以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以规避文字图案;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册,从而达到规避的目的,有的用有双重含义的名人姓名来注册商标;有的利用互联网,把企业著名的商标关键词设置为自己网站或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本想搜索的企业时,结果搜索到其竞争对手,从而造成误认,使其增加了宣传己和进行交易的机会。出现这种情况,从法律上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防范技巧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时代的演进,随商标出现的法律风险行为将层出不穷。为商标的权利人如何有效降低风险,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尽管不具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甚至得到注册,但这种商标容易被别人用作商品通用名称,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然后合法使用在自已的商品上。设计商标时,企业在注意《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同时,注册申请前应考虑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联系越少的商标,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易被别的企业利用。   
  2.及时申请,保护权利
  如果先行使用商标,等到商标已经培养成熟以后才去申请注册,那就可能已被他人抢注了。而且不注册商标,就不能排斥别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等于给别的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机会。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与商标的注册获准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先申请商标:有的企业将商标申请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这不失为一个英明的策略。   
  3.曲径通幽,借力打力
  一个普通商标并不能阻止别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从而为别人的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但如果使用已登记有著作权或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识作商标,如果有人再以商标形式注册或使用,企业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阻止别人的使用。同样,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商标淡化、商标暗化、商标退化和商标丑化等手段也再无施展机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其他人对其商品任何形式的利用,都将陷入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的法律境地。
  4.联合防御,建立体系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一般而言,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
  5.国际注册,扩大范围
  企业在国外注册可以逐国申请,但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而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设计商标时,企业要考虑自己产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和民族风俗,以避免在中国可以注册的商标在国外却不能得到注册,使得在国外要重新打造一个品牌。同时及时甚至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   
  6.科学使用,塑造形象
  企业在宣传产品尤其是新研制的产品时,应该注意在宣传商标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产品的通用名称,避免商标的退化。此外,商标使用时应当采用显著的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以区别商品包装上的其他文字和图形,并应按规定标注注册标志,或者表明这是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有哪些类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在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中有何陷阱与漏洞?面对商标侵权,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典型案例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育标或者相近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销售只是使用的形式之一,或者只是其使用的一个阶段。
  北方某酱油厂有数百年酿制工艺,其酱油曾为宫廷膳用,在消费市场享有良好声誉。1986年该厂申请了专用商标,核定用于该厂生产的酱油制品。1998年春节,该厂发现河北省某县一调料厂的酱油赠品商标与自己本厂商标仅一字之差,图案与酱油厂的商标图案如出一辙。酱油厂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调料厂辩称其商标印刷于商标局批准某市酱油厂申请之前,而且只是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和赠送礼品中,才使用了这些剩余的商标,未在市场流通中使用,因此并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品是宣传和使用产品的一种方式,调料厂未经许可不正当使用别人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最后判决调料厂赔偿酱油厂20余万元。
  ■风险评析
  除了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外,在商标许可、转让中也充满了法律风险,有人利用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和急于成功的心理,利用种种手段牟取不法利益:
  1.商标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③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或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④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2.利用商标转让和许可牟取不法利益
  在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交易行为,常存在以下陷阱:
  (1)指鹿为马,混淆范围。每一种商标都有商品范围,如生产纺织品的商标就不能用于食品上。商标转让后其经营范围与原来相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但有人却故意夸大或混淆商标所申请的范围,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使被许可人遭受经济损失。
  (2)伪造商标,以假乱真。接受转让的商标,要注意许可人的资格。如果商标许可人进行有意伪造,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3)金蝉脱壳,转移风险。有的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需要国家机关进行层层审批,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有人以包办证照为条件,将对自己无用的商标转让给别人,一旦转让费到手,则以种种理由推诿,使商标成为一张无用的白纸。
  (4)天女散花,障眼有术。商标转让可以是独占性许可,也可是排他性许可,也可是一般性质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所签合同为一般性质的许可,许可方则以无数量限制为由向其他人转让商标,被许可人将承受市场饱和的巨大经营风险。
  (5)虚假许诺,强行回购。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我国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必须要标明产地。有的许可人则以标注原产地为诱饵,一旦被许可人在商标上标明其老厂厂址以后,许可人便以侵权相威胁,压低价格强行收购被许可方的产品,令其有口难辩。
  (6)排除异己,擅自注销。有的许可人为排除异己,在企业转型时,违约将商标注销,或故意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从而给被许可人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和阻碍。
  ■防范技巧
  为防范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转让、许可带来更多损失,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审核,认真调查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的审查非常重要,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要对商标的许可类型有详细而清楚的约定。被许可人可要求许可人出示有关资质证书,也可通过商标局和工商局进行查询。
  2.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
  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用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①通过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认定;②法院在商标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企业塑造商标形象时,不妨多从上述角度考虑商标的策划。当然,企业不能把希望全寄托在驰名商标身上,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及早注册。
  按《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对于侵害驰名商标的侥幸注册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撤销。
  3.全方面收集商标侵权的证据
  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第一要紧的事情是收集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多么恶劣和严重,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对其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在收集案件证据的时候,要尽量多收集,特别是以下几方面应作为收集的重点内容:①侵权产品样本及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②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③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名称等事项。
  4.依法维权。遏制纠纷
  对于因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处理时注意采取多种解决途径:
  (1)请求行政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力度大、行动快,能对制假者和售假者予以迅速有效的打击,并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
  (2)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权利人关心的主要是损害赔偿问题。专利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凡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人,都有权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按《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能注册,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如果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不服,均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要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如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商标侵权。近年来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态度表明,抢注驰名商标(甚至著名商标)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例表明,以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名称注册,如果注册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都应予以禁止。世界上现已成立了4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负责受理这方面的纠纷。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巩宏律师 2007-2-16 16:51:42 第 294 位浏览者

  商标注册的意义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要具备哪些条件?哪些标志不能作  为商标使用?常见的商标“搭便车”混用情况有哪些类型?如何以合法手段遏制竞争对手对商标的退化、丑化和淡化使用?   
  ■典型案例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其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按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香香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开业就将“香脆”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2002年3月,香香公司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等小食品。但出人意料的是,该申请并没有获得通过。   
  原来,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要求。首先“香脆”二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同时商标法规定所申请商标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油炸土豆片的主要特性功能即是香脆可口。故其申请未获通过。   
  ■风险评析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创立一个著名商标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智力投入,因此有的人就想走终南捷径,在商标的选择、使用、注册上,“游刃”于法律的规定之间,试图规避法律,达到非法获取利益之目的,这就使商标本身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抢注商标,高价回购
  多数情况下,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在法律上未必总是受到谴责,因而有的人通过抢注取得了合法的利益。基于商标带来的巨大利益,许多公司商标被抢注后,又不得不花高价从别人手里回购,从而给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2.申请在后,陷入被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如果一家商标意识淡薄的企业,即便使用其商标多年,也可能被别人依据申请在先原则而抢先获得该商标的注册,自己反而还因此不能再使用。如联想商标“Leg-end”在多国已被抢注,不得已在国外市场启动另一个商标,这无疑需要付出再打造一个品牌的市场成本。
  3.域名抢注,滥用商标
  互联网域名对商标曾一度引起强烈冲击。从注册手续上看,域名注册的程序简便但不够完善,留下许多可乘之机。于是不少人纷纷抢注著名的商标作为域名,或者为了向商标所有人出售,有的人还打起了擦边球,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域名,或者为了引起混淆,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4.未规避商标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9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法律的含义相对而言仍然有其模糊性,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例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标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一般说来,能成功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依靠其第二含义,但所谓的“其他含义”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因此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商标未去注册就先行使用的情况下,不然,最后若申请不到商标注册,品牌塑造的先期努力就前功尽弃了。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有人觉得把地名反过来注册,法律不会干预的。也确有这样成功的案例。但是,即使这类商标得到了注册,如果使用时故意与地名相混淆,最终可能会是这样一个结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还有的企业以原料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最后可能也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5.未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版权、商号权和地理标志权
  (1)商标的弱化宣传。商标的暗化,是指将别人的商标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的广告宣传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果暗化的是驰名商标,
  (2)商标的退化使用。所谓商标的退化使用,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如将“敌杀死”商标用作农药名称,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被竞争对手故意当作通用名称使用,从而使商标变成了产品的通用名称。有的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使用,也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人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退化。
  (3)商标的丑化使用。有的竞争对手采用丑化或者玷污商标的行为,来损害对手的商标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比如将别人饮料上的商标用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使用,则可能引起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该饮料,如
  ⑷其他“搭便车”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中还有许多奇异现象:有的采取隐藏方式,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名称;有的以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以规避文字图案;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册,从而达到规避的目的,有的用有双重含义的名人姓名来注册商标;有的利用互联网,把企业著名的商标关键词设置为自己网站或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本想搜索的企业时,结果搜索到其竞争对手,从而造成误认,使其增加了宣传己和进行交易的机会。出现这种情况,从法律上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防范技巧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时代的演进,随商标出现的法律风险行为将层出不穷。为商标的权利人如何有效降低风险,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尽管不具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甚至得到注册,但这种商标容易被别人用作商品通用名称,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然后合法使用在自已的商品上。设计商标时,企业在注意《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同时,注册申请前应考虑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联系越少的商标,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易被别的企业利用。   
  2.及时申请,保护权利
  如果先行使用商标,等到商标已经培养成熟以后才去申请注册,那就可能已被他人抢注了。而且不注册商标,就不能排斥别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等于给别的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机会。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与商标的注册获准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先申请商标:有的企业将商标申请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这不失为一个英明的策略。   
  3.曲径通幽,借力打力
  一个普通商标并不能阻止别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从而为别人的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但如果使用已登记有著作权或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识作商标,如果有人再以商标形式注册或使用,企业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阻止别人的使用。同样,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商标淡化、商标暗化、商标退化和商标丑化等手段也再无施展机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其他人对其商品任何形式的利用,都将陷入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的法律境地。
  4.联合防御,建立体系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一般而言,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
  5.国际注册,扩大范围
  企业在国外注册可以逐国申请,但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而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设计商标时,企业要考虑自己产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和民族风俗,以避免在中国可以注册的商标在国外却不能得到注册,使得在国外要重新打造一个品牌。同时及时甚至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   
  6.科学使用,塑造形象
  企业在宣传产品尤其是新研制的产品时,应该注意在宣传商标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产品的通用名称,避免商标的退化。此外,商标使用时应当采用显著的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以区别商品包装上的其他文字和图形,并应按规定标注注册标志,或者表明这是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有哪些类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在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中有何陷阱与漏洞?面对商标侵权,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典型案例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育标或者相近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销售只是使用的形式之一,或者只是其使用的一个阶段。
  北方某酱油厂有数百年酿制工艺,其酱油曾为宫廷膳用,在消费市场享有良好声誉。1986年该厂申请了专用商标,核定用于该厂生产的酱油制品。1998年春节,该厂发现河北省某县一调料厂的酱油赠品商标与自己本厂商标仅一字之差,图案与酱油厂的商标图案如出一辙。酱油厂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调料厂辩称其商标印刷于商标局批准某市酱油厂申请之前,而且只是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和赠送礼品中,才使用了这些剩余的商标,未在市场流通中使用,因此并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品是宣传和使用产品的一种方式,调料厂未经许可不正当使用别人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最后判决调料厂赔偿酱油厂20余万元。
  ■风险评析
  除了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外,在商标许可、转让中也充满了法律风险,有人利用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和急于成功的心理,利用种种手段牟取不法利益:
  1.商标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③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或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④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2.利用商标转让和许可牟取不法利益
  在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交易行为,常存在以下陷阱:
  (1)指鹿为马,混淆范围。每一种商标都有商品范围,如生产纺织品的商标就不能用于食品上。商标转让后其经营范围与原来相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但有人却故意夸大或混淆商标所申请的范围,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使被许可人遭受经济损失。
  (2)伪造商标,以假乱真。接受转让的商标,要注意许可人的资格。如果商标许可人进行有意伪造,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3)金蝉脱壳,转移风险。有的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需要国家机关进行层层审批,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有人以包办证照为条件,将对自己无用的商标转让给别人,一旦转让费到手,则以种种理由推诿,使商标成为一张无用的白纸。
  (4)天女散花,障眼有术。商标转让可以是独占性许可,也可是排他性许可,也可是一般性质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所签合同为一般性质的许可,许可方则以无数量限制为由向其他人转让商标,被许可人将承受市场饱和的巨大经营风险。
  (5)虚假许诺,强行回购。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我国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必须要标明产地。有的许可人则以标注原产地为诱饵,一旦被许可人在商标上标明其老厂厂址以后,许可人便以侵权相威胁,压低价格强行收购被许可方的产品,令其有口难辩。
  (6)排除异己,擅自注销。有的许可人为排除异己,在企业转型时,违约将商标注销,或故意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从而给被许可人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和阻碍。
  ■防范技巧
  为防范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转让、许可带来更多损失,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审核,认真调查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的审查非常重要,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要对商标的许可类型有详细而清楚的约定。被许可人可要求许可人出示有关资质证书,也可通过商标局和工商局进行查询。
  2.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
  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用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①通过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认定;②法院在商标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企业塑造商标形象时,不妨多从上述角度考虑商标的策划。当然,企业不能把希望全寄托在驰名商标身上,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及早注册。
  按《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对于侵害驰名商标的侥幸注册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撤销。
  3.全方面收集商标侵权的证据
  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第一要紧的事情是收集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多么恶劣和严重,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对其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在收集案件证据的时候,要尽量多收集,特别是以下几方面应作为收集的重点内容:①侵权产品样本及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②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③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名称等事项。
  4.依法维权。遏制纠纷
  对于因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处理时注意采取多种解决途径:
  (1)请求行政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力度大、行动快,能对制假者和售假者予以迅速有效的打击,并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
  (2)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权利人关心的主要是损害赔偿问题。专利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凡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人,都有权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按《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能注册,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如果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不服,均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要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如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商标侵权。近年来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态度表明,抢注驰名商标(甚至著名商标)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例表明,以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名称注册,如果注册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都应予以禁止。世界上现已成立了4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负责受理这方面的纠纷。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巩宏律师 2007-2-16 16:51:42 第 294 位浏览者

  商标注册的意义是什么?申请商标注册要具备哪些条件?哪些标志不能作  为商标使用?常见的商标“搭便车”混用情况有哪些类型?如何以合法手段遏制竞争对手对商标的退化、丑化和淡化使用?   
  ■典型案例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其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按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香香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主要生产油炸土豆片小食品的乡镇企业,自开业就将“香脆”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几年来其产品销售量稳步增长,销售地区不断扩大。2002年3月,香香公司决定将“香脆”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仍为土豆片等小食品。但出人意料的是,该申请并没有获得通过。   
  原来,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要求。首先“香脆”二字用作油炸土豆片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同时商标法规定所申请商标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油炸土豆片的主要特性功能即是香脆可口。故其申请未获通过。   
  ■风险评析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创立一个著名商标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智力投入,因此有的人就想走终南捷径,在商标的选择、使用、注册上,“游刃”于法律的规定之间,试图规避法律,达到非法获取利益之目的,这就使商标本身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抢注商标,高价回购
  多数情况下,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在法律上未必总是受到谴责,因而有的人通过抢注取得了合法的利益。基于商标带来的巨大利益,许多公司商标被抢注后,又不得不花高价从别人手里回购,从而给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2.申请在后,陷入被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如果一家商标意识淡薄的企业,即便使用其商标多年,也可能被别人依据申请在先原则而抢先获得该商标的注册,自己反而还因此不能再使用。如联想商标“Leg-end”在多国已被抢注,不得已在国外市场启动另一个商标,这无疑需要付出再打造一个品牌的市场成本。
  3.域名抢注,滥用商标
  互联网域名对商标曾一度引起强烈冲击。从注册手续上看,域名注册的程序简便但不够完善,留下许多可乘之机。于是不少人纷纷抢注著名的商标作为域名,或者为了向商标所有人出售,有的人还打起了擦边球,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域名,或者为了引起混淆,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4.未规避商标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9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法律的含义相对而言仍然有其模糊性,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例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标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一般说来,能成功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依靠其第二含义,但所谓的“其他含义”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因此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商标未去注册就先行使用的情况下,不然,最后若申请不到商标注册,品牌塑造的先期努力就前功尽弃了。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有人觉得把地名反过来注册,法律不会干预的。也确有这样成功的案例。但是,即使这类商标得到了注册,如果使用时故意与地名相混淆,最终可能会是这样一个结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还有的企业以原料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最后可能也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5.未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版权、商号权和地理标志权
  (1)商标的弱化宣传。商标的暗化,是指将别人的商标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的广告宣传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果暗化的是驰名商标,
  (2)商标的退化使用。所谓商标的退化使用,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如将“敌杀死”商标用作农药名称,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被竞争对手故意当作通用名称使用,从而使商标变成了产品的通用名称。有的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使用,也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人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退化。
  (3)商标的丑化使用。有的竞争对手采用丑化或者玷污商标的行为,来损害对手的商标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比如将别人饮料上的商标用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使用,则可能引起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该饮料,如
  ⑷其他“搭便车”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中还有许多奇异现象:有的采取隐藏方式,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名称;有的以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以规避文字图案;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册,从而达到规避的目的,有的用有双重含义的名人姓名来注册商标;有的利用互联网,把企业著名的商标关键词设置为自己网站或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本想搜索的企业时,结果搜索到其竞争对手,从而造成误认,使其增加了宣传己和进行交易的机会。出现这种情况,从法律上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防范技巧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时代的演进,随商标出现的法律风险行为将层出不穷。为商标的权利人如何有效降低风险,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尽管不具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甚至得到注册,但这种商标容易被别人用作商品通用名称,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然后合法使用在自已的商品上。设计商标时,企业在注意《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同时,注册申请前应考虑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联系越少的商标,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易被别的企业利用。   
  2.及时申请,保护权利
  如果先行使用商标,等到商标已经培养成熟以后才去申请注册,那就可能已被他人抢注了。而且不注册商标,就不能排斥别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等于给别的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机会。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与商标的注册获准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先申请商标:有的企业将商标申请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这不失为一个英明的策略。   
  3.曲径通幽,借力打力
  一个普通商标并不能阻止别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从而为别人的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但如果使用已登记有著作权或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识作商标,如果有人再以商标形式注册或使用,企业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阻止别人的使用。同样,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商标淡化、商标暗化、商标退化和商标丑化等手段也再无施展机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其他人对其商品任何形式的利用,都将陷入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的法律境地。
  4.联合防御,建立体系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一般而言,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
  5.国际注册,扩大范围
  企业在国外注册可以逐国申请,但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而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设计商标时,企业要考虑自己产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和民族风俗,以避免在中国可以注册的商标在国外却不能得到注册,使得在国外要重新打造一个品牌。同时及时甚至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   
  6.科学使用,塑造形象
  企业在宣传产品尤其是新研制的产品时,应该注意在宣传商标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产品的通用名称,避免商标的退化。此外,商标使用时应当采用显著的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以区别商品包装上的其他文字和图形,并应按规定标注注册标志,或者表明这是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有哪些类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是什么?在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中有何陷阱与漏洞?面对商标侵权,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典型案例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育标或者相近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销售只是使用的形式之一,或者只是其使用的一个阶段。
  北方某酱油厂有数百年酿制工艺,其酱油曾为宫廷膳用,在消费市场享有良好声誉。1986年该厂申请了专用商标,核定用于该厂生产的酱油制品。1998年春节,该厂发现河北省某县一调料厂的酱油赠品商标与自己本厂商标仅一字之差,图案与酱油厂的商标图案如出一辙。酱油厂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调料厂辩称其商标印刷于商标局批准某市酱油厂申请之前,而且只是在发给本厂职工的产品和赠送礼品中,才使用了这些剩余的商标,未在市场流通中使用,因此并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品是宣传和使用产品的一种方式,调料厂未经许可不正当使用别人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侵权,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最后判决调料厂赔偿酱油厂20余万元。
  ■风险评析
  除了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外,在商标许可、转让中也充满了法律风险,有人利用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和急于成功的心理,利用种种手段牟取不法利益:
  1.商标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③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或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④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2.利用商标转让和许可牟取不法利益
  在商标转让和许可合同交易行为,常存在以下陷阱:
  (1)指鹿为马,混淆范围。每一种商标都有商品范围,如生产纺织品的商标就不能用于食品上。商标转让后其经营范围与原来相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但有人却故意夸大或混淆商标所申请的范围,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使被许可人遭受经济损失。
  (2)伪造商标,以假乱真。接受转让的商标,要注意许可人的资格。如果商标许可人进行有意伪造,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3)金蝉脱壳,转移风险。有的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需要国家机关进行层层审批,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有人以包办证照为条件,将对自己无用的商标转让给别人,一旦转让费到手,则以种种理由推诿,使商标成为一张无用的白纸。
  (4)天女散花,障眼有术。商标转让可以是独占性许可,也可是排他性许可,也可是一般性质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所签合同为一般性质的许可,许可方则以无数量限制为由向其他人转让商标,被许可人将承受市场饱和的巨大经营风险。
  (5)虚假许诺,强行回购。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我国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必须要标明产地。有的许可人则以标注原产地为诱饵,一旦被许可人在商标上标明其老厂厂址以后,许可人便以侵权相威胁,压低价格强行收购被许可方的产品,令其有口难辩。
  (6)排除异己,擅自注销。有的许可人为排除异己,在企业转型时,违约将商标注销,或故意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从而给被许可人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和阻碍。
  ■防范技巧
  为防范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转让、许可带来更多损失,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审核,认真调查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的审查非常重要,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要对商标的许可类型有详细而清楚的约定。被许可人可要求许可人出示有关资质证书,也可通过商标局和工商局进行查询。
  2.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
  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用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①通过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认定;②法院在商标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企业塑造商标形象时,不妨多从上述角度考虑商标的策划。当然,企业不能把希望全寄托在驰名商标身上,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及早注册。
  按《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对于侵害驰名商标的侥幸注册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撤销。
  3.全方面收集商标侵权的证据
  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第一要紧的事情是收集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多么恶劣和严重,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对其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在收集案件证据的时候,要尽量多收集,特别是以下几方面应作为收集的重点内容:①侵权产品样本及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②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③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名称等事项。
  4.依法维权。遏制纠纷
  对于因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处理时注意采取多种解决途径:
  (1)请求行政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力度大、行动快,能对制假者和售假者予以迅速有效的打击,并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
  (2)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权利人关心的主要是损害赔偿问题。专利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凡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人,都有权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按《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能注册,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如果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不服,均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要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如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商标侵权。近年来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态度表明,抢注驰名商标(甚至著名商标)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例表明,以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名称注册,如果注册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都应予以禁止。世界上现已成立了4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负责受理这方面的纠纷。


  编辑: 王金贵 来自:                                              【打印】【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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