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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歆,男,生于1956年12月23日,兰州宏祥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兰州市嘉峪关南路38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奥鑫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奥鑫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25号.
法定代表人包继军,奥鑫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晓渊、赵勇,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铝电公司),地址青海省大同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歆与被上诉人甘肃奥鑫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青海桥头铝电般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控侵权产品(大扭矩力臂自锁式收球网)在上诉审理期间亦取得了专利权,上诉人王歆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项专利无效申请,并已正式受理。上诉人王歆认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案件的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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