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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的工作单位是一私立学校,当初合同是约定一年一年签定。但第二年的时候,由于老板不在国内,我们便都没有签定合同,但是大家还是认真的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第三年的时候,由于老板在合同中规定了很多不合理的内容,因此,我们也拒绝签定合同。后来合同一事也就这样拖着没有签定,但我们也是一样认真工作,老板也按时支付我们工资。合同没有签定,但我们和学校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一些法律规定,比如解聘必须要提早一个月通知本人呢?由于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老板未在一个月以前提前通知有关解聘事宜,我也就认为未提出也就是要续聘,因此,也未另找工作。但老板在学期结束的前一刻才通知本人,而且以上一年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由解聘。但由于学校的特殊工作性质,人员的招聘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因为学校都已进入放假阶段,而这时候学校才通知解聘,请问这是否可以?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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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06/7/2 上午 09:53:40
留言人:
和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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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你们已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用人方如提出解聘的,应按工作年限按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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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贵 律师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文化宫二建大厦17层免费咨询 13993115927 电话0931-2161296 E-mail wangjingu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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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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